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871633 证券简称:华电光大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
修订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本制度规定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存在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误解之处。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应依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送办法,以保证公司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重大信息义务人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出现、发生或拟发生第三章所列示的情形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立即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确保报送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董事长应督促各位董事及时向其报告。
第八条 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勤勉和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涉及的内容资料,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将相关信息及文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内容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获知、且未公开的公司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各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形成的决议。
(三)公司各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上市规则》7.1.1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主要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3、提供担保(即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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