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871633 证券简称:华电光大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
修订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经理职责,保障经理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经理。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一节 任职资格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者;
(七)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经理;
(八)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公司应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聘经理。
第七条 公司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提前一个月向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第八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须提前一个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职申请。
第九条 解聘经理或经理因故辞职离任前,董事会应对其任期内经营状况进
行审计。
第十条 董事会违反劳动雇佣合同解聘经理,如果给经理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经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授权经理决策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或绝对金额未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未超过 15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未超过 1,000 万元;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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