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5
公告编号:2026-002
证券代码:871633 证券简称:华电光大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在审阅有关文件后,现对公司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方案》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 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内容及审议程序合 法合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方案切实可行,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方 案》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调整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有利于 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议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公告编号:2026-002
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该议案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修订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有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最近三年一期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了三年一期的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的《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的情形,该议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最近三年一期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的 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均能真实、 公正地反映公司内控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已建立比 较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订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且相关的制度能够得 到有效的执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 议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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