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2
目 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 1—2 页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第 3—11 页
三、附件...... 第 12—15 页
(一) 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第 12 页
(二) 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第 13 页
(三) 本所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第 14—15 页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2-167 号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威凌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新威凌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新威凌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新威凌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证公告〔2024〕22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北证公告〔2023〕76 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编制《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新威凌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新威凌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证公告〔2024〕22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北证公告〔2023〕76 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新威凌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印发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证公告〔2024〕22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北证公告〔2023〕76 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将本公司募集资金 2024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2022 年 10 月 2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78号),同意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同意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
〔2022〕238 号)批准,本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11 月 24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本
次发行股数为 11,280,000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9.6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8,288,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3,358,234.23 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94,929,765.77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11 月 17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
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2 年 11 月 17 日出
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818 号)。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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