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长沙市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 B3 栋 17 楼 邮编: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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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4 月 23 日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上市规则》第 4.1.19 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
请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5 年 4月 2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5-024),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事项。
2.2025 年 4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湖南新威
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因网络投票办理原因,公司原定会议时间无法进行网络投票,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经公司慎重考虑,将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至 2025
年 4 月 23 日召开,会议地点变更为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谷麓龙路 199 号标志麓
谷坐标 A 栋 905 号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其他事项均保持不变。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2日15:00-2025年4月2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 15:00 在长沙市高新开发
区麓谷麓龙路 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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