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1635 证券简称:中能北方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北京中能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中能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中能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中能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公司召开监事会除应遵守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条 监事会是股东会的监督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财
务、董事会及其成员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按照规定及时向监事会提供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职工代表监事 1 名。监事会设主
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的;
(三)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者,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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