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08
国融证券
关于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国融证券作为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相关文书全称:
(一)《关于给予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纪律处分主体及任职情况:
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龙”或“公司”),住所地: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虹星桥镇刘井村。
严建民,男,1962 年 2 月出生,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严佳璐:女,1990 年 2 月出生,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对严德民、严三民采取口头警示的送达通知》
自律监管措施主体及任职情况:
严德民,男,1964 年 6 月出生,公司董事、总经理。
严三民:男,1967 年 3 月出生,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相关事实及处罚依据及结果:
(一)《关于给予浙江新天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1、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2019年,新天龙涉及重大诉讼的累计涉案金额为5,056.23万元,占公司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467.77%。2020 年 1 月 6 日,主办券商国融证券对该重大诉讼
事项发布风险提示性公告,但新天龙未就该重大诉讼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股权质押、冻结事项未及时披露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严建民,董事、总经理严德民,董事、副总经理严三民分别持有新天龙 60%、20%、20%的股权。
新天龙子公司长兴新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科技公司”)与多家废水处理委托方签订《废水委托处理协议》,为委托方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收取服务费。长兴科技公司将持有对委托方的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给上海翊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翊容公司”)。为确保上海翊容公司相关债权的实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严建民,董事、总经理严德民,董事、副总经理严三民将其分别持有的新天龙 30%、15%、15%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期限
为 2018 年 5 月 15 日至解除之日止。公司于 2019 年 5 月补充披露了股权质押事
项。
根据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9)浙 0424 民初 2299 号执行裁定书,公司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严建民,董事、总经理严德民,董事、副总经理严三民持有
的新天龙全部股权均被冻结,冻结期限自 2019 年 6 月 3 日至 2022 年 6 月 2 日,
公司未就该股权冻结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新天龙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股权质押冻结事项,造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
第四十八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月 3 日发布)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严建民作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造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之规定。
严佳璐作为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之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业务规则》第 6.2 条、第 6.3 条之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给予新天龙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给予严建民、严佳璐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二)《关于对严德民、严三民采取口头警示的送达通知》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严建民,董事、总经理严德民,董事、副总经理严三民分别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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