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1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重庆德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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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零年五月
关于
重庆德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德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重庆德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德凯股份”)的委托,指派邬克强律师、高升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重庆德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www.neeq.com.cn)上刊载了《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大会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数 93,862,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董事长涂德军先生主持了会议,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讨论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有效性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截至 2020年 5 月 1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
人共 7 人,代表股份数 93,862,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其他出席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
1. 审议《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议案;
2. 审议《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3. 审议《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4. 审议《公司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议案;
5. 审议《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议案;
6. 审议《关于公司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年审计机构》议案;
7.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议案;
8. 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议案;
9. 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议案;
10. 审议《关于公司向中国银行开州支行申请借款》议案;
11. 审议《关于关联方为公司申请借款提供担保》议案;
12. 补充审议《关于公司向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申请借款》议案;
13. 补充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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