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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5 17:07:27 股吧网页版
祥生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1643 证券简称:祥生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祥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6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该议案不涉及关联关系,无需回避
表决。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祥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祥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
则》(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祥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第四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按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的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公司之控股子公司;

(五) 公司之联营公司。
第九条 如有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与其发展业务合作关系的非关联方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除必须由股东会决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如果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应由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至(三)项的规定。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股东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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