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71645 证券简称:贵州捷盛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贵州捷盛钻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贵州捷盛钻具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贵州捷盛钻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贵州捷盛钻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
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本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依法通过相应措施确保该子公司或受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
度。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并将募集资金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具体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且
应当按照公司有关内控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
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 安全性高,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二) 流动性好;
(三) 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 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
途发生变更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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