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0
公告编号:2025-035
证券代码:871645 证券简称:贵州捷盛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贵州捷盛钻具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贵州捷盛钻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贵州捷盛钻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
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方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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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五条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
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
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
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八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担保的日常管理
(一)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若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要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二)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对公司提供担保的借款企业建立分户台帐,及时跟踪借款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并定期向公司经理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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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四)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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