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18
公告编号:2023-014
证券代码:871648 证券简称:京金吾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京金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3 月 3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3 月 3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 2023 年 5 月 12 日作出的(2021)京 73
民初 377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京金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琪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金吾锦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公告编号:2023-014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被告成立于 2008 年 4 月 8 日,其成立初期企业名称为“北京中天锦卫科贸
有限公司”。2009 年 6 月,原告入股被告且占股 87.5%,成为被告控股股东,被告企业名称变更为“北京金吾锦卫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至此,被告使用“金吾”作为企业字号。2012 年 11 月,原告退出被告公司并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转出。
原告退出被告公司后,被告未经许可仍持续使用“金吾”作为企业字号,并大规模使用“JW”型号生产、销售“钢制防爆罐”。被告行为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具体如下:
1、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第 1649647 号“金吾 JW 及图(指定颜色)”注册
商标专用权
原告第 1649647 号商标 被告使用标识
如上所述,在“钢制防爆罐”商品上,原告享有第 1649647 号“金吾 JW 及
图(指定颜色)”商标的专用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钢制防爆罐”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极为近似的商标标识,并且实际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之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2、被告擅自使用驰名商标显著识别部分“金吾”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如上所述,“金吾 JW 及图(指定颜色)”商标经过原告长期使用和广泛的宣传已经构成驰名商标,该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中文文字“金吾”。被告擅自使用原告驰名商标显著识别部分“金吾”作为企业字号,误导公众,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3、被告擅自使用原告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金吾”不仅是原告的核心商标,而且是原告具有极高知名度的企业字号。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金吾”作为企业字号,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所提供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关联关系或许可关系,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公告编号:2023-014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第 1649647 号“金吾 JW 及图(指定颜色)”注
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带有“金吾”的企业字号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金吾”;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476 万元及合理支出 20 万元,两项
共计 496 万;
(4)判令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请求依据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且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及承担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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