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2-28
关于福建省福化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法律意见书
(2017)大成榕律字第113号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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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3
释 义 ......7
正文......9
一、本次股份挂牌转让的批准和授权......9
二、本次股份挂牌转让的主体资格......10
三、本次股份挂牌转让的实质条件......12
四、公司的设立......16
五、公司的独立性......19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25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29
八、公司的附属企业......37
九、公司的业务......46
十、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50
十一、公司的主要财产......62
十二、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69
十三、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74
十四、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74
十五、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75
十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动......76
十七、公司的税务及政府补贴......81
十八、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及劳动人事......83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88
二十、推荐机构......89
二十一、结论意见......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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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致:福建省福化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省福化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交易工作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股份公司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就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经办律师同意股份公司以及股份公司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审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要求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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