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证券代码:871653 证券简称:德融嘉信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德融嘉信信用管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22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德融嘉信信用管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
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 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 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股东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四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依法行使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各
项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并依法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公司章程
和本规则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
工作。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八条 股东会应当在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
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九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所要求的职权。
第十条 在必要、合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
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当时股东会上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原则上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
的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第三章 股东会召开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每一年度召开的股东会,
除年度股东会以外均为临时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应当按召开的年度顺次排序。
第十三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
个月内举行,在前述期限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