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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4 16:54:44 股吧网页版
德融嘉信:关联交易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4


证券代码:871653 证券简称:德融嘉信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德融嘉信信用管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22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德融嘉信信用管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关联交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
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本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前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
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时担任其他公司独立董事的,该公司不因此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第五条 仅与公司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一) 与公司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 与公司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 与公司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 仅仅与公司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
关联方。

第七条 除本制度规定的关联方外,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关联方应认定为本制度规定的关联方。

第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
完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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