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0
证券代码:871655 证券简称:知行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知行良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尚需提请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会议表决情况:5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知行良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知行良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公司派出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参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监督管理、执行。
第二章 担保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安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下属部门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
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三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下列担保,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所述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核实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被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和人员(以下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二条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并承担真实性的责任风险。
第十三条 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授权公司派出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审计部或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的风险控制人员可与派驻被担保对象的董事、经理进行适当沟通,以确保有关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组织有关部门对担保事项进行评审后,方可根据其相应的审批权限,按程序逐级报经理、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第十六条 各级审批人应根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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