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71658 证券简称:水石设计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上海水石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4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水石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水石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和《上海水石建筑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
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的主要途径。
第五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含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下述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股东大会审议第一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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