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7-11
证券代码:871664 证券简称:华旭环保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江苏华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2 月 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2 月 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收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
皖 1702 民初 1977 号民事调解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华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长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吴虎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吴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甘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5、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安徽远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虎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10 月 12 日,三被告及案外人徐福建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第
三人作为丙方共同签署《增资协议》一份,约定:原告以认购第三人新增注册资本的方式向第三人投资 5,000 万元,其中认购第三人新增注册资本 1,725.81 万元,剩余 3,274.19 万元计入第三人的资本公积金,增资后原告持有第三人 53.5%股份,被告一持有第三人 37.85%股份,被告二持有第三人 4.65%股份,被告三持有第三人 3%股份,案外人徐福建持有第三人 1%股份。
《增资协议》还约定:三被告及案外人徐福建共同承诺第三人第一个运营年度实现净利润 1,500 万元,不足部分三被告及案外人徐福建承诺审计报告出具日后 30 内现金补偿到第三人账户,或用三被告及案外人徐福建等值股份补偿给原
告;业绩承诺会计年度为 2021 年 11 月 1 日至次年 10 月 31 日;当期应补偿股份
份额=(当期期末承诺净利润数-当期期末已实现净利润数)/1.2 亿元。详见《江苏华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资产的公告》(2020-043)
《增资协议》签署后,原告按约向第三人支付了投资款。
2020 年 12 月 8 日,案外人徐福建将其持有的第三人 1%股份转让给被告二,
被告二承继案外人徐福建在增资协议中的义务。该股份转让后,被告二持有第三人 5.65%股份。
2022 年 11 月 16 日,经第三人董事会委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济南分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经审计第三人 2021 年 1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实现净利润-16,300,137.48 元。该净利润与被告在《增资协议》
中承诺的金额相差 31,300,137.48 元。
2022 年 11 月 25 日,原告致函三被告,要求于 2022 年 12 月 17 日前将
31300137.48 元现金补偿到第三人账户或划转 26.08%第三人股份给原告。
2022 年 12 月 2 日,被告回函予以拒绝,故原告起诉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
院。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三被告将其持有的合计 26.08%第三人股份无偿转让给原告(其中被告一向原告无偿转让 21.23%第三人股份,被告二向原告无偿转让 3.17%第三人股份,被告三向原告无偿转让 1.68%第三人股份);
2、请求判令三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上述股份无偿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 30 万元;
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江苏华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吴虎生、吴杨、甘俊共同确认:标的股权转让总价款为江苏华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入股安徽远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增资款及向安徽远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岀借的转为资本公积款
投资 7000 万元为基数,按 5%年化利率,从资金到位时间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二、江苏华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吴虎生、吴杨、甘俊共同确认,吴虎生、吴杨、
甘俊按照以下方式付款:202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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