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7
公告编号:2025-017
证券代码:871664 证券简称:华旭环保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江苏华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8 月 2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8 月 2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9 月 16 日,被告已归还全部借款,公司已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撤回本次起诉。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华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长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安徽远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虎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参股公司
公告编号:2025-017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吴虎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一、基础债权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签订《借款及担保补签协议》,确认被告一
向原告借款本金 2,446,226.86 元,约定借款期限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年利率
5%,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被告二吴虎生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违约事实
2025 年 7 月 1 日,被告一出具《承诺函》,承认资金困难,承诺分期还款:
2025 年 7 月 31 日前偿还 100 万元;2025 年 8 月 31 日前偿还 100 万元;2025 年
9 月 30 日前付清剩余本息。然截至起诉之日(2025 年 8 月 5 日),被告一未履行
首期 100 万元还款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
三、担保责任
根据《借款及担保补签协议》第六条,被告二吴虎生对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责任不因债务分期而免除。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2,446,226.86 元,并支付利息
341,021 元(暂按年利率 5%自借款实际发放日计算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合计
2,787,247.86 元;
2.判令被告一支付逾期罚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 LPR 四倍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 2025 年 8 月 5 日,计算方式
为 2,446,226.86 元*36 天/360 天*12%=24,462.27 元;
3.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
4.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告编号:2025-017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和解情况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2025)皖 1702 民初 5453 号原告江苏华
旭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远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吴虎生借款合同纠纷一
案,现因 2025 年 9 月 16 日被告已归还全部借款,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
决定撤回本次起诉。
(二)其他进展
2025 年 9 月 16 日,被告已归还全部借款,公司已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撤回本次起诉。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已收回全部借款,未影响公司目前经营情况。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已收回全部借款,改善了公司现金流,对财务方面有正面影响。(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被告已归还全部借款,公司已申请撤回本次起诉。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撤诉申请书
江苏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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