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2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杭州巨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
之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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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巨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
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0H0258 号
致:杭州巨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引言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巨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重要声明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发行人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定向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定向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定向发行的申报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报文件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在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误解。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做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简称 指 对应全称或定义
本所 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公司、
指 杭州巨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巨骐信息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定向发行不超过 291.20 万股人
本次定向发行 指
民币普通股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 指 拟认购公司本次定向发行相关股份的投资者
本次发行对象就本次定向发行事宜与巨骐信息签署
《股份认购协议》 指
的《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监管理局备案的现行有效的《杭州
《公司章程》 指
巨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现行有效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现行有效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业务规则》 指
(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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