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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7 19:23:52 股吧网页版
巨骐信息: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71671 证券简称:巨骐信息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杭州巨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0 年 4 月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0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
提交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杭州巨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0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杭州巨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避免投资决策失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杭州巨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及其控股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
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与管理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逐级审批:总经理批
准后报董事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四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批:

(一)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
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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