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北京君泽君(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韶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国际中心B座15楼
Address:15F, BuildingB, HuanglongInternational, XihuDistrict, Hangzhou, China
网址 Web: www.junzejun.com
北京君泽君(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韶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君杭书字第004号
致:上海韶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韶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韶华文化”)系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其股票代码为 871677。北京君泽君(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韶华文化的委托,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海韶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韶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见证,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前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出具相关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6 年 03 月 3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并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等议案,并于 2026年 03 月 3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上海韶华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以公告方式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事宜通知了公司各位股东。公司发布的该公告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届次、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说明了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披露了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和联系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04 月 22 日上午 09 时至 10 时在上
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外青松公路 8911 号 1 幢 301 室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记名投票表
决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姚晟晨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前 20 日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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