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6-15
证券代码:871682 证券简称:盛迅信息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厦门市盛迅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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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6 月 12 日,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3,120,27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厦门市盛迅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财产安全,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厦门市盛迅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对外担保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二章 审批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条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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