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30
证券代码:871683 证券简称:泰盟股份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长春泰盟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春泰盟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长春泰盟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股票发行方案中披露的用途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公司在发行认购结束后,应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由董事会批准公司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领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募集资金的使用,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进行审批。募集资金使用实行总经理、财务总监联签制度。审批程序为:资金支出发起人→财务总监→总经理→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办法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六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第十七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第十八条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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