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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7 17:09:46 股吧网页版
易景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7


证券代码:871691 证券简称:易景科技 主办券商:渤海证券
易景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易景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易景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易景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及《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等法律、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应对募集资金投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报备。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券商,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四)主办券商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复印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公司”)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全国股份转让公司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在股票发行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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