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6-07
北京国舜(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安特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重大资产重组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北京国舜(苏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1211号仁恒PARK A座803室
电话:0512-67426833 传真:0512-67422072
邮编:215100
二零二三年五月
北京国舜(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安特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重大资产重组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苏州安特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舜(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苏州安特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安特股份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重大资产重组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重组事宜,本所已于 2023 年 5 月 4 日出具了《北京国舜(苏州)律师事
务所关于苏州安特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重大资产重组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现本所律师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苏州安特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首次信息披露的反馈问题清单》(以下简称 “《反馈问题清单》”)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一步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修改或进一步说明,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内容与《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为准。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做的声明以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它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反馈问题清单》回复
一、关于业务
披露文件显示:(1)挂牌公司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主营业务为化妆品的生产、制造;(2)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经营范围包括化妆品生产、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妆品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消毒剂销售。
请挂牌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中补充披露:(1)挂牌公司主营业务是否涉及“高耗能”、“高排放”;挂牌公司最近 24 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2)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是否涉及“高耗能”、“高排放”;标的公司最近 24 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回复:
(一)、挂牌公司主营业务不涉及“高耗能”、“高排放”,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
1、经核查,挂牌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化妆品,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为制造业(C)-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属于化妆品制造业(代码 C2682)。根据《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 年版)》、《江苏省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达标水平》(2021年版)、《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 号)、《2021 年国家工业专项节能监察任务的通知》、《2021 年国家工业专项节能监察企业名单》规定,公司主营业务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内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公司已建项目不涉及“两高”产品及工序,未被列入重点高耗能行业监察范围。
2、挂牌公司生产过程中主要消耗的能源包括水、电,未直接使用煤炭。根
据挂牌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 日填写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表》,挂牌
公司所属日用化学产品制造行业,根据项目达产各类化妆品 7000 万个计算,项目年综合消费量折标准煤量 431.0075 吨,综合能源消耗量均在五千吨以下,远低于年综合能耗 1 万吨标准煤的“两高”企业标准,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的
政策理念,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为 0.012 吨标准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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