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1
证券代码:871698 证券简称: 阳光文化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浙江阳光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改《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 《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本公司的股份: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 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三)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参照本章程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或者注销。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第(五)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 10%;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收购的股份应当 3 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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