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2-15
公告编号:2021-044
证券代码:871700 证券简称:飞宇电力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四川飞宇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2 月 1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2 月 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四川飞宇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荣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光碧、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成都金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肖安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1、2019 年 12 月 2 日,四川飞宇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宇电力)
公告编号:2021-044
与成都金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泉房产)签订《金龙广场项目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由飞宇电力承接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的“金龙工程项目配电工程”,工程固定包干总价为 625 万元。付款方式为分阶段支付,在工程验收合格并通电起五日内,付至总工程款的 97%,即 6,062,500.00 元。剩余 3%作为质保金,在送电后两年内支付。
该工程于 2020 年 8 月 7 日竣工验收并送电使用,截止 2021 年 12 月 2 日飞
宇电力仅收到金泉房产工程款 2,155,000.00 元,尚欠 4,095,000.00 元再扣除187,500.00 元质保金,至今尚欠 3,907,500.00 元。经飞宇电力多次催讨,金泉房产至今仍未支付。
2、2020 年 3 月 23 日,飞宇电力的全资子公司:四川飞宇电气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飞宇电气)与金龙广场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由飞宇电气销售配电箱等电器一批,总金额为 125 万元。合同签订后,因金龙广场项目所需,对购买的
配电箱等电器进行了增加,双方又于 2020 年 8 月 11 日、9 月 4 日、11 月 12 日
以及 2021 年 1 月 4 日签订了增加采购的《补充协议》,全部合同及补充协议的采
购金额共计 1,603,679.00 元。依据合同(及协议)约定和金龙广场的通知,我公司已将金龙广场采购的配电箱等电器分批送到金龙广场项目现场,并由金龙广场确认并出具了收货清单。合同还约定:货到现场三个月,金龙广场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97%;剩余合同总价的 3%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一年届满后退还。截止 2021
年 12 月 2 日,金龙广场仅向飞宇电气支付了 1 笔 50,000.00 元的货款,尚欠余款
1,505,568.63 元及质保金 48,110.37 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飞宇电力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欠款 3,907,500.00 元及利息;
(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 274,500.00 元(计算方式:每天 500 元,从 2020
年 6 月 1 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现暂计算到 2021 年 12 月 2 日);
(3)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用 20 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2、飞宇电气
公告编号:2021-044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 1,480,348.63 元和退还质保金 47,330.37 元;合
计 1,527,679.00 元及利息;
(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 74,308.30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作为原告,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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