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7
证券代码:871700 证券简称:飞宇电力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四川飞宇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表决权委托的基本情况
2026 年 5 月 7 日,陈磊与陈荣忠、张祥英签署了《股份转让协
议》,收购人陈磊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系统”)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陈荣忠飞宇电力14,078,5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50%)、张祥英飞宇电力 532,7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1.8919%),合计飞宇电力 14,611,2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51.8919%)。鉴于陈荣忠所持股份目前部分处于限售状态,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限售后方可实现过户。因此,交易各方同日分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陈荣忠、张祥英将其持有的合计飞宇电力 14,611,2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51.8919%)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陈磊行使。《表决权委托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本次控制权的转移,导致陈磊成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基本内容
甲方(受托方):陈磊
身份证号码:5101221986********
住 所:成都市天府新区********
乙方 1(委托方):陈荣忠
身份证号码:5101221956********
住 所:四川省双流县华阳********
乙方 2(委托方):张祥英
身份证号码:5101221957********
住所:四川省双流县华阳********
第一条 表决权委托
l、乙方将所持有的四川飞宇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宇电力”或“公司”)【14,611,200】股股票(对应股份比例为【51.89%】)对应的表决权,在委托表决期间不可撤销的委托给甲方行使。
2、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受托方根据此授权可以就《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各项权利进行表决,且无需在具体行使该等表决权时另行取得委托方的单项授权。该表决权所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公司临时股东会和定期股东会;
(2)代表股东对所有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对需要股东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
(3)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
(4)代表股东对涉及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事项进行决议;
(5)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但涉及授权股份的股份转让、股份质押、收益权等直接涉及委托人所持股份的所有权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第二条 表决权委托期限
1、在表决权委托期间该协议待续有效,且委托方未经受托方同意,不得擅自解除该委托。
2、表决权委托期限为各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日起至委托方将其所持有的飞宇电力【51.89】%股份过户至受托方名下之日止。但当出现以下条件之一时,本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终止:
(1)甲方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及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
(2)甲方出现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3)甲乙各方协商解除本协议的。
第三条 权利的行使
l、委托方应当就受托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
必要时(包括但不限千政府部门与监管机构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本协议期限内因任何原因导致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无法实现,各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3、在表决权委托期间,乙方自行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其作为飞宇电力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全国股转系统等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四条 控制权稳定
l、为确保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性,,委托方经与受托方协商,对表决权委托存续期间的授权股份的转让达成如下约定:委托方不能将授权股份转让予除受托方外的第三方。
2、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如因飞宇电力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导致标的股份数增加的,上述增待部分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也将自动无条件且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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