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3-15
公告编号:2023-006
证券代码:871700 证券简称:飞宇电力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四川飞宇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 月 1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 月 1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藏高院)受理的上诉人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铜业)与被上诉人四川飞宇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宇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巨龙铜业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07 月 27 日作出的(2021)藏 01 民初 39 号民事判决,
向西藏高院提起上诉。西藏高院 2023 年 2 月 17 日作出(2022)藏民终 106 号《民
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28,588.7 元,由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客户
公告编号:2023-006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四川飞宇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7 年 5 月 10 日,原告与被告就驱龙铜多金属矿 35KV 南、北变电站工程
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础上签订了《驱龙铜多金属矿 35KV 南、北变电站补充协议》;2017 年 12月 1 日,原被告双方就驱龙铜多金属矿南、北变电站及综合楼安装工程签订了《工
程承包合同书》;2018 年 7 月 5 日,原被告双方就驱龙铜多金属矿进矿隧道附属
建筑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告按照上述合同之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内容后,被告迟迟不与原告办理结算,亦未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7 月 27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
决结果如下:
一、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飞宇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 2,723,587.94 元;
二、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飞宇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 2,723,587.94 元的利息(自 2019 年 6 月 9 日起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存款利率计息至实际付清为止);
三、驳回四川飞宇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 72,895.09 元(四川飞宇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四川飞宇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5,895.09 元,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负担 27,0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9,060.00 元(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公告编号:2023-006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四川飞宇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
巨龙铜业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07 月 27 日作出的
上述判决,向西藏高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藏 02 民初 17 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逾期完工的违约金 1,4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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