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证券代码:871700 证券简称:飞宇电力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四川飞宇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5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8 月 1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7 月 2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8 月 12 日,公司收到本案应诉通知书,同日披露了《重大诉讼公
告》。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收到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
川 3422 民初 475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的客户
2、 被告 1
姓名或名称:四川中安浩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的劳务承接方
姓名或名称:胡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告 3
姓名或名称:李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5、 被告 4
姓名或名称:重庆市信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正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6、 被告 5
姓名或名称:四川飞宇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荣忠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7、 被告 6
姓名或名称:四川辉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继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8、 被告 7
姓名或名称:四川省谊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系“卡基娃水电站水光互补 210KW 光
伏 EPC 项目”总包单位,原告于 2023 年上半年将案涉项目分别发包给了被告
4 重庆市信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基基础工程专业分包)、被告 5 四川飞宇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电设备及安装工程专业分包)、被告 6 四川辉睿建筑工 程有限公司(公路工程专业分包)、被告 7 四川省谊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光 伏场区劳务分包)四家分包单位,并签署了分包合同。
2024 年 1 月 24 日,原告收到木里藏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
的《劳动监察指令书》,(木人社监令(2024)2 号);2024 年 2 月 7 日,原告
收到木里藏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木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关于工资支付的督促函》,技术文件载明:经木里藏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核查,在总包将案涉工程分包给 4 家分包单位(被告 4、5、6、7) 后,上述四家分包单位又将劳务分包给了被告 1 四川中安浩能工程技术有限公 司,在木里藏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督促下,四家分包单位(被告 4、 5、6、7)未能履行支付民工工资的义务;为了保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 定要求总包履行代付责任。并将核查后的工资明细表作为附件送达原告,于是
原告按照政府部门的指令将相关民工工资于 2024 年 2 月 8 日支付至相关农民
工账户。其中,原告代支付的经被告 1 确认的民工工资为 5,299,271.00 元(其
中包含程春班组 3,485,000 元、李星辰班组 358,970 元、漆清华班组 990,357 元、
周人杰班组 336,344 元、冉保明班组 128,600 元)。
经查,李杰与原告的四家分包单位(被告 4、5、6、7)分别签署了《联营
承包协议书》,四家分包单位(被告 4、5、6、7)在与总包签订分包合同后又 通过内部承包经营的方式将相关工程转包给李杰,李杰又将四家分包单位(被 告 4、5、6、7)施工内容中涉及劳务的部分分包给被告 1 四川中安浩能工程技 术有限公司,四川中安浩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又将具体工程交由各个班组完 成;被告 1 四川中安浩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又与四家分包单位(被告 4、5、6、 7)签署了劳务分包合同。
同时,胡林为被告 1 的法人和唯一股东。
原告已经按照木里藏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履行了先行 清偿义务,现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因此,原告特向贵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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