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71700 证券简称:飞宇电力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四川飞宇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川飞宇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飞宇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合法合理性,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四川飞宇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二条 本制度所言及关联交易系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委托经、受托经营等);
(七)债权或债务重组;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四)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技术咨询服务;
(十五)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六)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七)证券监管部门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管部门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1、2 、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管部门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人、实际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条 对关联方的判断应从其对公司的控制或影响的实质关系出发,主要是关联方通过股权、人事、管理、商业利益关系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施加影响。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
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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