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证券代码:871703 证券简称:宝泉旅游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河南宝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南宝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宝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宝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能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持续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公司不得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审计报告或者阻碍其工作。中期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财务报表及其附注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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