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证券代码:871703 证券简称:宝泉旅游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河南宝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11月1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 5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南宝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宝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并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南宝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亦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全国股转系统备案并公告。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全国股转系统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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