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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2 15:35:05 股吧网页版
利林商业: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利林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利林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利林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利林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上海利林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上海利林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沈诚律师和薛晓雯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

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据此,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通过现场及网络会议方式召开了第三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作出了决议,并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上海利林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在上海市南京西路 993 号 14 楼公司会议
室如期召开。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799.6795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9.98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2)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 2023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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