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7-20
江苏敏惠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飞云球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敏惠证字[2017]第1号-1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西大道1890号太湖明珠发展大厦1704室
Room1704,TaihuPearlDevelopmentMansion,No.1890TaihuWestAvenue,Wuxi,Jiangsu,P.R.China
Tel:86510-85160577,Fax:86510-85160577
江苏敏惠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飞云球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敏惠证字[2017]第
1
号-1
致:无锡飞云球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无锡飞云球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接受公司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公司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工作。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就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事宜,本所已经出具了《江苏敏惠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飞云球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无锡飞云球业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江苏敏惠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飞云球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修订和补充,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律师声明事项和所用释义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股份公司、公司 指 无锡飞云球业股份有限公司
飞云有限 指 无锡市飞云球业有限公司
宝智科技 指 无锡市宝智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新华达 指 江苏新华达印机有限公司
亿泰重工 指 江苏亿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 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江苏敏惠律师事务所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天健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章程》 指 《无锡飞云球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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