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2-19
公告编号:2023-043
证券代码:871710 证券简称:鸿网股份 主办券商:华金证券
上海鸿网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上海鸿网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320 号)、《关于对林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321号)、《关于对张稷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322 号)
收到日期:2023 年 12 月 19 日
生效日期:2023 年 12 月 12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上海鸿网供应链股份有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限公司
林军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董事长/总经理
监高
公告编号:2023-043
张稷娃 董监高 董事会秘书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鸿网股份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林军、张稷娃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鸿网股份 2022 年向关联方上海常沣贸易中心(有限合伙)提供咨询服务,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2022 年 5 月 10 日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
披露预计相关日常关联交易金额 5,000 万元。但后续实际执行金额为 5,911.13
万元,超出预计金额 911.13 万元,占 2021 年鸿网股份经审计总资产的 0.94%,
应当及时予以补充审议并披露,我司直至 2023 年 4 月 27 日、2023 年 5 月 22 日
才分别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补充审议上述交易并披露。
我司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林军、张稷娃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鸿网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林军、张稷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告编号:2023-043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经营方面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未涉及到财务罚款,对公司财务方面不会产生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对上述违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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