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2
证券代码:871711 证券简称:千城建筑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杭州千城建筑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杭州千城建筑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千城建筑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 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杭州千城建筑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挂牌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披露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信息。
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
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主办券商要求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七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差异化要求的相关规定,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中期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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