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2
公告编号:2020-022
证券代码:871711 证券简称:千城建筑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杭州千城建筑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杭州千城建筑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
控制人姚佳丽、董永贤于 2019 年 8 月 16 日续签《一致行动协议》,
继续约定成为一致行动人,其两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5568000 股,
持股比例合计为 85%。在此之前,2016 年 8 月 16 日,姚佳丽、董永
贤两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两人合计持有公司总股东的 85%,协议有效期自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之日起四十八个月届满。本次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签署协议基本情况
股东姚佳丽、董永贤两人于 2019 年 8 月 16 日签署《一致行动协
议》,协议书双方签署生效,有效期为各方签署之日起 48 个月。
截止协议签署日,协议各方在公司的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姓名 协议日持股数量 协议日持股比例
姚佳丽 13,536,000 45.00%
董永贤 12,032,000 40.00%
公告编号:2020-022
二、《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协议各方同意:在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提案权、股东大会表决权等权利)时,一致行动人应对提案或表决的事项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作出一致行动决议,按照一致行动决议行使股东权利。一致行动决议应当经累计持有一致性行动股份 1/2 以上(含 1/2)的股东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对全体一致行动人具有约束力。如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则应以姚佳丽的意见作为一致行动意见。
2. 协议各方同意,在公司面临公司其他股东或第三方收购,影响公司控制权时,协议各方应采取一致行动,以维护公司的稳定和持续发展。未经全体一致行动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采取任何单方行动,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出售股份、抵押股份、提议或表决支持与一致行动不一致的任何提议或决定等。
3. 协议各方同意遵守上述约定,并承诺:任何一方如违背上述约定,则承担如下违约责任:在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按照违约方所持股份对应的净资产值支付给其他守约方(按照各方股份比例分配),作为赔偿金;在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按照违约方所持股份的市场价值的 75%支付给其他守约方(按照各方股份比例分配),作为赔偿金。上述股份的市场价值,按照一致行动决议生效前 20 个交易日的平均股票收盘价和违约方当时所持股份数量计算。
公告编号:2020-022
4. 协议各方同意,因违反上述约定发生争议时,应提请杭州仲裁委员会依其规则进行仲裁。
三、协议签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协议的签订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稳定现在的控制结构,降低股权分散可能导致的管理和控制等治理风险,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四、备查文件目录
《杭州千城建筑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致行动协议》
杭州千城建筑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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