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1-05-26 15:03:36 股吧网页版
梅花软件: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5-25

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梅花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南京 菱角市 66 号国家领军人才创业园 36 号楼 210004

Add: No.36 Building, State Leading Talent Innovation Park,

No. 66 Ling Jiao Shi,NanJing,210004,PRC

电话(Tel):+86 25 8446 5431(总机) 传真(Fax)+86 25 8446 5431

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梅花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1)宁海华(非)字第 0056 号
致:南京梅花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梅花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
室召开。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羌晓莉律师、周捷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南京梅花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及程序、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数为 5 人,代表股份 6,999,0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99.99%。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及程序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做出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决议。

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南京梅花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会议通知包括会议召开基本情况(股东大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21 年 5 月 25 日上午 10:00,公司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在南京市高新
区星火路 11 号动漫大厦 A 栋 306 室公司会议室召开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
事长强星主持。

经审核,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发出,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强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6,999,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99.99%。上述股东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均已按会议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核,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