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871715 证券简称:天籁之声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山南天籁之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南天籁之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议事程序和决议内容合法有效,能够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山南天籁之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的主要途径。出席股东会的股东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
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
第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至第五十条规定的事项;
(十)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 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章 股东会召开的条件
第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
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挂牌公司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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