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7-18
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申安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申安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申安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安智能”或“股份公司”)的委托,作为申安智能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2016年4月24日为本次挂牌出具了《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申安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已作为法定文件随本次挂牌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本所律师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针对本次挂牌申请文件出具的《关于武汉申安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针对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需要律师进行核查和发表意见的事项出具《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申安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以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的必要补充。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挂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业务规则》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反馈意见的相关问题和申安智能提供的补充材料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反馈意见》1、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拆出对象 拆出金额(元) 发生时间 归还时间 资金占用费
优尔康科技 1,750,000.00 2014年12月 2015年1月 无
优尔康科技 3,000,000.00 2015年1月 2015年1月 无
优尔康科技 6,000,000.00 2015年3月 2015年3月 无
优尔康科技 7,000,000.00 2015年4月 2015年4月 无
优尔康科技 5,000.00 2015年6月 2015年6月 无
优尔康科技 2,000,000.00 2015年7月 2015年7月 无
优尔康科技 4,000,000.00 2015年11月 2015年11月 无
优尔康科技 4,000,000.00 2015年11月 2015年11月 无
优尔康科技 1,100,000.00 2015年11月 2015年11月 无
优尔康科技 150,000.00 2015年11月 2015年11月 无
优尔康科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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