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71719 证券简称:德润股份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珠海德润环保疏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须提交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珠海德润环保疏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股
东合法权益行为,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珠海德润环保疏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终结后 6 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第 二 章 股 东 大 会 的 职 权
第九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
构。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
利的处分。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十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工作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