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71719 证券简称:德润股份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珠海德润环保疏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须提交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珠海德润环保疏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珠海德润环保疏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担保法》、《珠海德润环保疏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
押及质押。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 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批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五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至少掌握被担保对象的下述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2)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3)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4)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5)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6)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7)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
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七条 除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防
范措施。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保
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办法中有关规定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向公司财务部报送对外担保申请及公司财务部向董事会
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已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复印件;
(2)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3)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4)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等);
(5)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6)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7)其他相关资料。
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审定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对外担保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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