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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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环国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023 年 5 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环国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环国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环国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吴永富、黄环宇律师出席了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23年5月22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23年4月27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编号:2023-005。《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5月22日在东莞市塘厦镇大坪社区溪子边路 1 号
环国运物流中心2栋3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邱根声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35,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等文件和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
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列席人员均具有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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