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71725 证券简称:环国运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深圳市环国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环国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深圳市环国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以及《深圳市环国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合称“控股股东”,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除外)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
(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在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包括但不限于新设、收购、参股、委托他人经营及接受他人委托经营等方式)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性的同类型业务。
第八条 公司按照《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
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 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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