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71725 证券简称:环国运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深圳市环国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环国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环国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环国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规则规定的方式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办法的有效实施。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储制度,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次股票发行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股转公司备案。
第七条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主办券商有权提示公司及时更换专户,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
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不得用于以下情形:
(一)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六)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在不影响项目建设的前提下,经公司董事会决策并披露后,公司可以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二条 使用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产品或作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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