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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5 17:56:06 股吧网页版
如皋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71728 证券简称:如皋银行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召开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
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2025 年修订)》的提案。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行”)信息披露行为,加强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社会公众、本行、本行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本行《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行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本行董事会和董事;

(二)本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行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本行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
东;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本行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本行的持续责任。本行披露的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本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本行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本行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
调研等形式就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监管规定、全国股转公司相关
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本行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本行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本行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

第八条 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本行网站或者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本行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本行住所、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
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本行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本行应当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和要求

第十条 本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披露本行
重要信息,包括财务状况、重大风险信息、公司治理信息和年度重大事项等。

前款所称“重要信息”,是指如果发生遗漏或虚假陈述,将对信息使用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一条 本行对外披露的文件包括:

(一)定期报告,主要指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二)临时报告,指本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本行应当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
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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