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关于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
苏亚专审〔2026〕80 号
审计机构: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 址:南京市泰山路 159 号正太中心 A 座 14-16 层
邮 编:210019
传 真:025-83235046
电 话:025-83235002
网 址:www.syjc.com
电子信箱:info@syjc.com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普通合殊伙)
苏 亚 专 审〔2026〕80 号
关于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皋农商行)编制的《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
一、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如皋农商行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如皋农商行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情况。
二、形成审核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审核报告的“注册会计师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如皋农商行,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核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及会计业务问答
(三)》的相关规定,编制和对外披露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如皋农商行管理层的责任。
治理层负责监督如皋农商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报告过程。
四、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在实施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对如皋农商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发表审核意见。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核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一)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如皋农商行披露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二)在审核过程中,我们结合如皋农商行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核对、询问和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专项报告仅供如皋农商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之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南京市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
于龙斌
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9号正太中
心A座14-16层
江苏省财政厅
特殊普通合伙
32000026 2025 12 29
苏财会[2013]46号
201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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