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2-07
北京迪维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北京迪维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文件
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二〇一七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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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迪维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根据贵公司《关于北京迪维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
的第一次反馈意见》要求,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了北京迪维信
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各中介机构对贵公司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了
认真讨论及补充调查,对反馈意见中所有提及的问题逐项予以落实并
进行了书面说明。涉及需要补充附件加以说明的,已补充附件;涉及
需要对《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其他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已按
照反馈意见的要求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如无其他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释义
一致。
2
一、 公司特殊问题
1、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按照《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的监管问答》核查并说明: ( 1) 申请挂牌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子公司是
否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司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主办券商及律师是
否按要求进行核查和推荐;( 2) 前述主体是否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
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 税收违法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
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结合具体情况对申请挂牌公司是
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出具明确意见。
回复:
I、尽调过程
( 1) 查询信用中国网站、 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国家税务总局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等网站;
( 2) 查阅《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 ,核查迪维信达及其法定
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联合惩戒信息记
录和被执行人信息记录;
( 3) 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国家及迪维信达所在地各级环
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税收、工商、安监等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核查迪维
信达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列
入“黑名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公示信息;
( 4)获取律师核查意见。
II、 分析过程及结论性意见
( 1)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按照《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
3
答》核查并说明: 申请挂牌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子公司是否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司是否符
合监管要求, 主办券商及律师是否按要求进行核查和推荐;
主办券商及律师查询了信用中国网站、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信息公
开查询平台、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国家税务总局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
布栏等网站,并查阅了《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 , 未发现迪维信达
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联合惩
戒信息记录和被执行人信息记录,未发现涉及前述主体的裁判文书。 报告期初至
申报审查期间,迪维信达无控股子公司,未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经核查,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自报告期期初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
迪维信达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属于《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所涉及的失信联合
惩戒对象, 符合监管要求。
( 2) 前述主体是否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
税收违法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结合具
体情况对申请挂牌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出具明确意见。
主办券商及律师查询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了国家及迪维信达
所在地各级环保、 食品药品、 产品质量、税收、工商、 安监等主管部门的官方网
站,未发现迪维信达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被列入“黑名单” 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公示信息。
迪维信达所在地工商、税务、社保、质监等主管部门亦对公司无违法违规事
项,出具了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司不属于食品药品行业, 不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
为。 公司销售软件不涉及环保事项,不存在需办理环评、验收或排污等事项,经
查询环保局网站,公司无因环保事项受处罚情形。
经核查, 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 前述主体不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环保、
食品药品、 产品质量、 税收、 工商、 安监等领域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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