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8-02-0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北京迪维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2-07

北京迪维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北京迪维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文件

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二〇一七年五月

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迪维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根据贵公司《关于北京迪维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

的第一次反馈意见》要求,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了北京迪维信

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各中介机构对贵公司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了

认真讨论及补充调查,对反馈意见中所有提及的问题逐项予以落实并

进行了书面说明。涉及需要补充附件加以说明的,已补充附件;涉及

需要对《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其他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已按

照反馈意见的要求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如无其他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释义

一致。

2

一、 公司特殊问题

1、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按照《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的监管问答》核查并说明: ( 1) 申请挂牌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子公司是

否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司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主办券商及律师是

否按要求进行核查和推荐;( 2) 前述主体是否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

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 税收违法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

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结合具体情况对申请挂牌公司是

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出具明确意见。

回复:

I、尽调过程

( 1) 查询信用中国网站、 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国家税务总局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等网站;

( 2) 查阅《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 ,核查迪维信达及其法定

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联合惩戒信息记

录和被执行人信息记录;

( 3) 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国家及迪维信达所在地各级环

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税收、工商、安监等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核查迪维

信达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列

入“黑名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公示信息;

( 4)获取律师核查意见。

II、 分析过程及结论性意见

( 1)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按照《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

3

答》核查并说明: 申请挂牌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子公司是否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司是否符

合监管要求, 主办券商及律师是否按要求进行核查和推荐;

主办券商及律师查询了信用中国网站、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信息公

开查询平台、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国家税务总局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

布栏等网站,并查阅了《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 , 未发现迪维信达

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联合惩

戒信息记录和被执行人信息记录,未发现涉及前述主体的裁判文书。 报告期初至

申报审查期间,迪维信达无控股子公司,未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经核查,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自报告期期初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

迪维信达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属于《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所涉及的失信联合

惩戒对象, 符合监管要求。

( 2) 前述主体是否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

税收违法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结合具

体情况对申请挂牌公司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出具明确意见。

主办券商及律师查询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了国家及迪维信达

所在地各级环保、 食品药品、 产品质量、税收、工商、 安监等主管部门的官方网

站,未发现迪维信达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被列入“黑名单” 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公示信息。

迪维信达所在地工商、税务、社保、质监等主管部门亦对公司无违法违规事

项,出具了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司不属于食品药品行业, 不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

为。 公司销售软件不涉及环保事项,不存在需办理环评、验收或排污等事项,经

查询环保局网站,公司无因环保事项受处罚情形。

经核查, 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 前述主体不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环保、

食品药品、 产品质量、 税收、 工商、 安监等领域各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